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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宏达企业(集团)公司与江门艺华磁卡机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江中法房初字第15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江中法房初字第X号

本院2001年2月23日对原告江门宏达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江门艺华磁卡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1999)江中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删除判决书中第2页正面倒数第一行至背面第一、二行,即“因宏达集团公司严重违约,按磁卡机公司实际支付款项以月息15厘计至1999年9月31日,共利息(略)元,减除磁卡机公司首期违约(略)元,欠款390万元。”

二、更正判决书中第6页正面的倒数第八行“江门市蓬江区艺华磁卡机发展总公司”为“江门市蓬江区艺华实业发展总公司”。

三、在判决书第6页背面第一行第20个字后面补上“五”字。

审判长李均成

审判员赵志实

审判员冯妙妍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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