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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素红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70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略)。

二○○一年四月六日,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陈某素红与陈某某离婚一案于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第(略)/X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某素红与陈某某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月十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上诉案件所作出的第(略)/X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第(略)/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李均成

审判员赵志实

代理审判员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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