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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钢铁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

时间:2000-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广海法深字第70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广海法深字第X号

申请人:优钢铁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镇沙头茭塘工业区。

申请人优钢铁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提单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承运人新和船务公司((略),LTD.)签发的编号分别为HSK-1和YASK-01的两套正本海运提单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优钢铁芯(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新和船务公司请求交付上述提单项下的货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覃伟国

审判员王榕

代理审判员龚婕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赖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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