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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0]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2010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4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已判)、樊阳阳(另案处理)三人预谋盗窃,后窜至凤翔县X镇粮站,翻墙入院,盗走楼下停放的袁某某一辆港田GT—100型两轮摩托车,后以300元卖给纸坊中学南侧废品收购站田某某(另案处理)。

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港田GT-10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2730元。

2、2004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樊阳阳三人在凤翔县X路北段盗窃何某明南雅NY-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被群众发现弃车逃跑。

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南雅NY-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1000元。

3、2004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樊阳阳三人在凤翔县竞存中学盗窃常某华渭阳轻骑摩托车一辆。

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渭阳轻骑摩托车价值200元。

4、200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樊阳阳三人翻墙进入凤翔县南关小学,撬开教师时某宿舍门,盗窃万利达x一台(价值306元),软后香烟一条(价值27元)。

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万利达x价值306元。

5、200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樊阳阳、孙建军四人窜到凤翔县X镇西固城小学,破窗入室,盗窃教师邓某某21寸康佳彩电一台,话筒一对,主音箱一个,环绕音箱一个。

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1寸康佳彩电价值440元,话筒价值84元,主音响价值98元,环绕音响价值60元。

6、2004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敏敏、樊阳阳、孙建军四人窜到凤翔县纸坊中学盗窃周某某飞鸽28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六次,盗窃总价值为5045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敏敏、樊阳阳、孙建军供述;被害人袁某某、何某某、常某某、时某、邓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赃物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时某满十八周某,属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02月18日起至2011年0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格利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毋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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