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申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某鲁,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申喜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X街X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通化市人保公司车险部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栾某,男,通化市人保公司理赔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申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梅河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其代理人蔡某鲁、被告申喜平、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称,2009年4月9日11时许,我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付嬴政(系被告申喜平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吉x号客车撞倒,造成多处外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此事故经梅河口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付嬴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付嬴政受雇于被告申喜平,申喜平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我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喜平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方的过错比较小,剩余部分要求被告申喜平全额赔偿。现我起诉要求被告申喜平和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共同赔偿我医疗费x.9元、误工费x.65元、护理费1330.56元、住院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2940元、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100.1元、拐杖60元、伤残赔偿金x.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1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57元。

被告申喜平辩称,我只同意按照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承担责任,不同意按照100%承担责任。因为我投保了,我只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赔的,我也不赔。另外,原告在辉南看病时共花了1307元钱(原告起诉的医疗费x.9元中没包括),是我垫付的,还有我在梅河口市医院交了2000元钱押金。

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辩称,吉x号客车在我们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是20万,但是没保不计免赔。我们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同时要求扣除15%的自负责任。误工时间不能算365天,应该按月计算,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保护;另外对于交通费等认为数额过高,不能全额赔偿。

本案在庭审质证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存有争议,本院评判如下:

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

原告认为,我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有法律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我请求赔偿的数额合理,二被告应予赔偿。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住院病历两份,出院诊断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情况,接受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住院治疗和出院时的情况,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8天;3、梅河口市医院门诊收据一张,住院费收据一张和购买外用药收据两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费用x.9元;4、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损失日为270-365天;5、鉴定费收据两张,证明司法鉴定费用为2000元;6、复印费收据七张,证明复印病历等费用100.1元;7、梅河口市弘烨医疗器械供应站核算凭证一张,证明购买拐杖的费用60元;8、车票一组,证明交通费为2940元;9、梅河口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实材料一份,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前,老伴就长年有病,而邱某某身体很好,自己劳动生活,不仅承包土地,还租赁土地种;10、原告及妻子的户口及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邱某某和韩秀芬是夫妻关系,以及双方的年龄等自然情况;11、韩秀芬的诊断书一份,证明其病情及不能劳动的事实。

被告申喜平和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中出院诊断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医生的签章;对证据3中外用药收据两张(共25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在外用药,另外医药费应核减4545.28元,我们只认可x.62元;对证据4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既然确定为八级伤残,就不应该再有270-365天的误工时间了;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发票都是连号的,同时2940元交通费太多了,只应该保护住院和出院的,只同意承担200元,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另外,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于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年龄递减的方法计算,对于原告配偶的抚养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购买拐杖的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保护。

被告申喜平认为,原告在辉南医院住院期间,是我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307.57元,原告起诉的医疗费x.9元中没包括这部分。另外,在梅河口市医院我为原告交了2000元住院押金,原告给我打的条。

被告申喜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辉南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一份、交通意外责任保险处方笺一份、住院处方笺八张、门诊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各一张,证明原告邱某某在辉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为1307.57元;2、收条一张,证明原告收到住院押金2000元的事实。

原告邱某某和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对上述两项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承认此事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x.47元(x.9-25+1307.57),其中25元外用药收据为非医疗专用票据,用来证实购买后归原告邱某某使用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经核定认为应核减部分医疗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申喜平提交的辉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收据1307.57元,原告邱某某和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承认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因此误工时间为8个月零25天,且原告属农业人口,误工费应为9276.89元(1008.33×8+48.41×25)。依据原告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分类汇总表,原告一级护理天数为3天,二级护理天数为18天,护理费为1330.56元(55.44元/日×3日×2人+55.44元/日×18)。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50元(50元/日×21日)。因原告为八级伤残,其职业为农民,受伤时73周岁,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x.75元[4932.74元/年×(20-13)年×30%]。原告支出的司法鉴定费2000元,购买拐杖的费用60元,复印费100.1元,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的妻子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考虑原告的伤残程度、过错程度、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院认为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以6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940元,考虑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就医、处理交通事故、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交通费以1500元为宜。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47元、误工费9276.89元、护理费133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残疾赔偿金x.754元、鉴定费2000元、购买拐杖的费用60元、复印费10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x.77元。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4月9日11时许,付嬴政驾驶被告申喜平所有的吉x号客车行至103线x+750M处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原告邱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此事故经梅河口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付嬴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在辉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梅河口市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x.47元,原告在梅河口市医院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原告出院后,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邱某某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治疗中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评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吉x号客车所有权人为被告申喜平,司机付嬴政受雇于申喜平。被告申喜平于2008年11月13日将其所有的吉x号客车在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11月14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13日二十四时止。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原告邱某某和被告申喜平雇佣的司机付嬴政的混合过错所致,付嬴政的过错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认为以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邱某某的过错较小,而且驾驶非机动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申喜平在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对于原告在被告人保梅河口支公司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被告申喜平应按责任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邱某某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9276.89元、护理费1330.56元、残疾赔偿金x.75元、购买拐杖的费用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就医交通费700元,合计x.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按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直接赔付原告邱某某医疗费x.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x.47元的80%,再按照免赔率15%计算,即7744.84元(x.47元×80%×85%)。上述赔付款总计x.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申喜平赔偿原告邱某某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外部分1366.74元[(x.47元+1050元)×80%-7744.84元],再赔偿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100.1元、交通费(司法鉴定)800元,共计2900.1元的80%,即2320.08元,以上合计3686.82元,扣除被告申喜平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307.57元和住院押金2000元,余款379.25元,由被告申喜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272元,由被告申喜平负担1088元。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海鹏

审判员武晓君

审判员隋亚红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万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