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4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党宝柱,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经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市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交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66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陕西金地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某财务手续没有交结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09年12月8日在我院执行员参加下,刘某某到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财务手续、办公用品进行了交接,并依法查封扣划了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刘某某经济补偿660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市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