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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钟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立民裁字第16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立民裁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何澄宇,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号3梯602房。

诉讼代理人孔肇贤,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路X号2座905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钟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X路X号鸿基大厦1、4、X楼。

负责人郭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武胜、杨志斌,均为该支公司职员。

上诉人钱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因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钱某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4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钱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审判员王某文

代理审判员骆莉萍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江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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