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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米罗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米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佩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某某。

申请再审人上海米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罗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5日,米罗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米罗公司申请再审称,江某某并未将涉案的10万元交付米罗公司,故米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仅将收据的第一联(收据存根联)给江某某,如果收到钱款后,再将收据第二联(交给付款单位联)给江某某,以往均系如此操作的,此次也不例外。且《收据》上的公章系江某某私刻并加盖的。故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江某某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米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江某某提供的由米罗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签字确认并盖有公章的收据等证据,认定米罗公司以股东投资名义向江某某借款10万元,米罗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据此判决米罗公司给付江某某10万元及利息等并无不当。米罗公司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虽出具收条,但实际未收到相应款项缺乏依据,故米罗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

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米罗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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