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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9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地大道中X号朝阳文化用品批发中心J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平步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联知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致尚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号(略)。7)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联知公司诉称:张文亮于2002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800A),并于2003年3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略)。7。2005年7月2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致尚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展销会上大肆推销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致尚公司: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略)元;3、承担调查取证费用195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95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联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原告联知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2、被告致尚公司工商登记;

证据3、专利证书、年费、检索报告;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

证据5、公证书;

证据6、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被告致尚公司辩称,1、被告生产的被控产品量很少;2、在被告生产被控产品前该产品就已大量存在,被告没有主观恶意;3、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材料不同,外观不完全相同;4、被告生产被控产品几乎没有获利。

被告致尚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金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第四页B003型号产品图;

证据2、顺德业成家具厂的宣传资料第三页A08型号产品图;

证据3、聪灵家具制造厂的宣传资料第五-六页(略)型号产品图;

证据4、喜利来家具宣传资料A01型号产品图。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张文亮于2002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椅(800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3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略)。7。2005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许将名称为“椅(800A)”、专利号为(略)。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从张文亮变更为本案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上显示:椅子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支撑架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发散,椅背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收窄形成弧形,椅背整体呈盾型;中部即椅座也呈盾型;下部由两个平行的椅脚构成,椅脚与支撑架相联,椅脚前部为直线,后部呈弧形。该外观设计设计要部主要包括三部分:椅脚后部呈弧形,椅背呈盾型,椅座也呈盾型。

2005年8月25日,原告联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平步工业区X路X号厂房,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公证购买了型号为C04的椅子4张,并当场取得《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订货合同》1张、联系字条1张、产品介绍册1本,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共9张)、封存。

又查明: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为购买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C04椅子)支出42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张文亮申请的“椅(800A)”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合法变更手续取得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致尚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联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一、被告致尚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C04椅子)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联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被告制造、销售的C04椅子与原告专利相比,C04椅子也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支撑架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发散,椅背由上至下逐渐向中间收窄形成弧形,椅背整体呈盾型;中部即椅座也呈盾型;下部同样由两个平行的椅脚构成,椅脚与支撑架相连,椅脚前部为直线,后部呈弧形。被告产品设计要部与原告专利产品设计要部基本相同:椅脚后部呈弧形,椅背呈盾型,椅座也呈盾型。因此,应认定两者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C04椅子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致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C04椅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致尚公司认为,原告专利是公知技术,且提交了四份宣传资料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该四份宣传册均无版权号,不属于合法出版物,亦未标注出版日期,不足以证明在原告申请日前市场上已有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故被告关于原告专利属于公知技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综上,被告致尚公司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获利情况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侵权时间以及原告因调查侵权事实、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费用等合理费用一并酌定赔偿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椅(800A)”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略)。7)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预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正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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