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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通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华侨物资公司委托代理买卖期货纠纷案

时间:1994-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4)粤法经一上字第17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4)粤法经一上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清远通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X路X号。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峻峰,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文峰,广东省清远通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华侨物资公司。住所地:清远市X街西四座之一403房。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华杰,清远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蔡仲国,清远市华侨物资公司职员。

上列上诉人因委托代理买卖期货纠纷—案,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清中法经字第3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3年8月18日,清远市华侨物资公司(下称清远华侨公司)经理王某某与清远通业国际期货交易公司(下称通业期货公司)签订一份客户委托书和授权书,主要约定:王某某在通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户口以供买卖和对冲各种商品及期货之用,由通业期贷公司充任经理人代理买卖及代理对冲各种商品期货,收取代理买卖手续费等。为此,王某某开立了号码为3883的户口,并将户口处理权及户口资金的调拨分配分别授与通业期货公司的雇员陈志东和通业期货公司,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等。同日,即8月18日,在王某某任经理职务的清远华侨公司与通业期货公司签订一份“资金出入帐合同书”,对清远华侨公司资金投入及转出作了约定。上述有关协议签订之后,清远华侨公司便于1993年8月18日至10月29日共缴纳人民币(略)元保证金进入通业期货公司与通业期货公司自行兑换成外汇后便指令通业期货公司的经纪人开展境外期货买卖交易。从1993年8月18日开始至1993年11月,清远华侨公司共委托通业期货公司买入和卖出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期货92单,包括S&(略)口(S&PS00指标准波尔500种股票指数期货,属国际金融期货)、猪腩275口、木材5口等;

其中,在1993年8月底,通业期货公司发出公告,通知客户凡购入9月份S&p500美国期货要在8月31日平仓,清远华侨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按国际惯例到期(9月上旬)再交割,但被拒绝,8月31日,清远华侨公司被迫按收市价斩仓,损失(略)美元。而后来据清远华侨公司了解,广州银通期货公司一直到9月10日仍有(略)的市价公布。清远华侨公司因遭受重朋失便向通业期货公司索要被迫斩单的S&P500国际回单,通业期货公司应清远华侨公司要求于9月10日交给清远华侨公司一叠加盖香港富冕公司公章的所谓“国际回单”,但清远华侨公司认为那是香港富冕公司自己打印的回单,并非来自美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回单。至今,通业期货公司并无提供真正来自美国的国际回单给清远华侨公司。

再有,1993年10月1日,清远华侨公司在购买木材等期货交易中,认为通业期货公司故意在最高最低价作大幅度改动,实际是在制造陷井,造成客户损失;1993年10月25日,因通业期货公司的盘房工作人员迟到,造成清远华侨公司四张单拖延平仓,损失7200美元;综上几个事例,清远华侨公司认为通业期货公司及其代理人香港富冕公司不具备美国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却对客户谎称有会员资格,已构成欺诈。在具体操作上,也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规定代理客户进行交易,隐瞒事实,迫该司斩单,实际上即无按该司指令将单下到指定的国际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随意改动有关数据,向客户提供假市,进行误导,使该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993年11月5日,清远华侨公司与通业期货公司进行了结算,将帐户上尚余保证金人民币(略).97元提取出来,并办理了出市手续。11月6日,清远华侨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消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和授权书;确认双方签订的顾客契约无效;判令通业期货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略)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1993年11月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清远华侨公司的请求及担保,依法冻结通业期货公司存款人民币(略).5元;并查封了该司二部中巴汽车和电脑15部。

另查:通业期货公司于1993年2月19日,由清远市工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国际金融、商品期货、有色金属、物资、股票、债券的交易信息、交易对冲服务;1993年11月18日,通业期货公司经国家工商局重新核准登记,变更名称为“广东省清远通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仍称通业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东京谷物商品交易所、关门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代理;国内商品期货代理。

1993年2月18日,通业期货公司与香港杨氏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富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富冕公司)订立—份《国际期货商品买卖协议书》,约定通业期货公司经营的国际期货商品交易的所有客户的买卖合约全权委托富冕公司全权处理及直接投入各国际期货商品交易市场等。一审期间,通业期货公司未能提供香港富冕公司作为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会员的资格证书及清远华侨公司所买卖的期货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成交的原始交易记录单证。

二审期间,通业期货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香港富冕公司与美国罗盘丰期货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罗盛丰分公司)于1992年12月20日所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富冕公司,全权开展经营中国市场;罗盘丰分公司全权负责美国交易,如有任何错误造成一方可能及不可能之损失,全由任何一方自行负责:通业期货公司还提供台湾经济部及财政部证券委员会于“民国83年”核准的关于罗盛丰分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外国期货公司许可证。但“民国83年”即公元1994年。

又查:1994年8月30日,通业期货公司因涉嫌诈骗而被清远市公安局查封,期货交易也随之停止。

通业期货公司的经济性质,在清远工商局执照上核难为“全民联营”、国家工商局执照上核准为“股份制

二审期间,清远华侨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委托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广州办事处(已在中国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到美国有关期货交易所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及翻译件(均系复印件),证实买卖S&P5OO商品期货买卖合同在9月16日到期,次日早晨平仓(清算),即在交割月的第三个星期四后的星期五结算(平仓),即9月17日;还提供美国期货交易所三张结帐单(即国际回单)的复印件。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并实施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局。第八条规定: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进行私下对冲等;第12条规定,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子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申请重新登记注册。笫17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难。

1993年7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笫14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结算必须通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外汇结算中心进行第22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立帐户。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帐户资金的转移,禁止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笫23条规定,境内期货公司从事境外业务必须经省期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外汇结算中心交纳保证金。……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委托没有获得境外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外期货经纪商代理境外业务。第27条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开展金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开展境外商品、金融期货业务。

1993年6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笫1条规定: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15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领取后方可正式开业。通业期货公司并无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第20条规定,经营外汇期货业务钓机构只能收取客户的外汇或现钞作为保证金,不得收取人民币

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业期货公司代理清远华侨公司买卖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期货,虽与境外的香港富冕公司签署了《国际期货商品买卖协议书》,全权委托香港富冕公司将其客户的期货直接投入各国际期货商品交易市场,但通业期货公司未能提供富冕公司为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会员公司的会员资格证书和清远华侨公司所买卖的期货在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成交的原始交易记录单证,通业期货公司也就不能证实其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故此,通业期货公司代理清远华侨公司买卖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期货,缺乏证据,不予确认。由于通业期货公司未能履行其代理义务,清远华侨公司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诉清通业期货公司退回保证金并偿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通业期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人民币(略).03元及偿付利息(从1993年8月25日计至同年11月5日止按人民币(略)元计,从1993年1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人民币(略).03元计,利率以每日万分之五算给清远华侨公司。逾期则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略)元,共人民币(略)元,由通业期货公司负担人民币(略)元,华侨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

通业期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通业期货公司与富冕公司签署的《国际期货商品买卖协议书》,而且还提供了富冕公司为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肿会员公司的会员资格证书。二审提供经香港律师公证真实的“台湾经济部罗盛丰期货公司台湾分公司执照”复印件及“台湾财政部证券委员,会外国期货经纪商分公司许可证照”复印件,以及香港富冕公司与罗盘丰期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台湾分公司的合作协议(二)按照国际惯例,只有会员公司买卖的期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才会有会员公司期货成交的原始交易记录。整个交易过程是以富冕公司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清远华侨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交易所只能给富冕公司一个总回单,清远华侨公司所能收到的回单应是来源于富冕公司另外,对于通业期货公司给顾客的回单,是否真实无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特别的约定。被上诉人也没有在双方约定的两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可以说,上诉人根本无权提出交易所回单。清远华侨公司认为上诉人没有入市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顾客契约》及上诉人的委托书、授权书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代理清远华侨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代理行为,符合期货交易规则,清远华侨公司的所谓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这一结果应由清远华侨公司承担。综上,上诉人恳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清远华侨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请求,并责令清远华侨公司赔偿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清远华侨公司答辩称:(1)通业期货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他们没有经营美国商品期货业务的营业范围,也没有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开设保证金的专用帐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帐户资金的转移”。通业期货公司没有开设客户保证金帐户,甚至,当客户要求出资金时,其款项是从上诉人的合作者杨佐治的私人帐号划出的。可见客户保证金已向私人帐户转移。其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通过规定的外汇结算中心与美国期货交易所结汇;二是根本没有按客户的要求向美国期货市场下单。根据《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通业期货公司没有外汇经营权。(二)通业期货公司在经营国际期货业务活动中没有履行代理人的义务,严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通业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章程》称该司同时具有世界各大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客户有权向经纪人查询交易记录。”但上诉人一直无法提供交易所与客户的结算单。另外,上诉人称其交易是委托富冕公司进行,我们认为这种转委托行为未经客户同意,转委托是无效的。退一万步讲,即使客户同意转委托,通业期货公司也应再提供富冕公司在美国两个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但他们提供不出,所有交易均是由杨佐治包办,所以我方在该司盘房下单,就只能下到富冕公司,再由富冕公司与通业期货公司结算。他们提供的实际是“杨氏回单”,而不是交易所的“国际回单”。这是一种明显的私下对冲、对赌行为。(3)上诉人多次有意改动期货市场价格,推迟盘房开机时间,提供假市,篡改国际期货交割日期和价格,以欺诈手段坑害客户。1993年8月,上诉人谎称9月份S&P500期货最后交易日为8月31日,迫使我司3张沽单按收市价格斩仑,造成实亏51万多元。事实上,9月S&P500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9月16日(见外经出版社《商品期货交易手册》276页,和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资料)。广州银通期货公司直到9月13日还有9月10日关于9月份S&P500报价资料。(4)通业期货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台湾经济部公司执照、台湾财政部证券委员钞卜国期货公司许可证存在明显的虚假性。因通业期货公司与香港富冕公司的合作书签订于1992年12月20日,而台湾两照的登记时间分别为1994年3月26日和1994年5月4日。另外两照是罗盛丰台湾分公司证照;不能证明富冕公司是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会员,同样不能证明罗盛丰公司是美国某期货交易所会员。综上,上诉人打着国际期货市场的旗子,披着期货经纪公司的合法外衣,干的却是期货对赌的买卖,骗取我司保证金。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通业期货公司应退给我司保证金(略).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另外,通业期货公司还应赔偿我司银行罚恩、律师诉讼费、到美国取证费等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通业期货公司未经国家工商局核准,也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核准,为代理清远华侨公司买卖美国芝加哥两家期货交易所(芝力哥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商品,委托没有获得美国芝力哥两家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香港富冕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业务。在经营及具体操作中,通业期货公司还制造假信息,如擅自发布不符合国际惯例S&P500公告、诱导顾客,声称自己及其代理商具备美国芝加哥两家交易所会员资格,实则没有会员资格;声称能提供国际回单并将香港富冕公司回单伪称为国际回单、伪造香港富冕公司为美国芝加哥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提供给—、二审法院等。这些行为均具有明显的欺骗性,直接违反了国家工商局《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显属违法经营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及授权书等顾客契约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通业期货公司所收取清远华侨公司保证金(略).03元(不包括已退出的(略).97元)及利息应返还给清远华侨公司。清远华侨公司未审查通业期货公司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轻信通业期货公司,对造成本案损失的扩,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153条笫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清中法经字第30—X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通业期货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雄

代理审判员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庄幼英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四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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