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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吕某甲。

辩护人龚某某,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甲于2010年2月26日18时许,应同学吕某丁的邀请,与吕某丁的同事王某、樊某丙等人在本市虹口区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大堂内聚餐。当晚8时许,吕某甲与王某因由谁送已醉酒的吕某丁回家之事发生争执,吕某甲持啤酒瓶猛击王某头部,又在与樊某乙争执过程中,持玻璃杯猛击樊某头部后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次日17时5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樊某丙因外伤致头顶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同年2月27日17时许,吕某甲在吕某丁的劝说下,自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照片,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的《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验伤通知书》、《破案经过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樊某乙陈某、证人李某某、林某、陈某某、张某、吕某丁、俞某某、王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门诊病案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吕某甲故意持啤酒瓶、玻璃杯分别击打两名被害人头部,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起诉指控吕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吕某案后第一次供述中未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自首。

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吕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吕某辩护人以吕某酒过量实施伤人行为,酒醒后得知伤人,即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吕某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诉人答辩称,吕某动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即讲到打架了,手上有玻璃片,估计自己是用啤酒瓶或杯子砸伤了人家,且吕某庭没有翻供,依法可认定吕某首,建议法庭根据吕某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是否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决定是否对吕某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晚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应同学吕某丁的邀请,与吕某丁的同事王某、樊某丙等人在本市虹口区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大堂内聚餐,当晚8时许,吕某甲与王某因故发生争执。其间,吕某啤酒瓶猛击王某头部一下,致王某部出血。樊某丙为此责问吕某甲并推搡吕某甲,双方发生争执,吕某甲用玻璃杯击打樊某头部致樊某部出血。后吕某甲逃离现场。当晚9时许,王某、樊某丙在同事陪同下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外科就诊治疗后分别回家。

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现小便失禁、昏迷等症状,其家人将其送往本市瑞金医院抢救,王某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50分死亡。樊某丙因外伤致头顶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当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樊某乙陈某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樊某丙是霍山学校的老师,是王某的同事。2010年2月26日晚,樊某丙和同事吕某丁、林某、王某、张某、李某某、陈某某以及吕某丁的大学同学吕某甲一起在本市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餐厅聚餐,8人共喝了4瓶白酒、9瓶啤酒,吕某丁醉了,当场趴在饭桌上,樊某完全喝醉了,记不清随后发生的事情,也没看见王某是被谁打伤的。樊某顶部位的一道伤口缝了六针,但樊某记得是怎么受伤的,也不记得怎么去医院就诊的,只在事后听当时在场的同事讲是被吕某甲用玻璃杯砸的。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陈某霍山学校的老师,2010年2月26日晚,陈某同事林某、张某、吕某丁、李某某、樊某丙、王某一起在北京饭店二楼大堂吃饭,后吕某丁的同学吕某甲也来了,吕某甲以前和陈某人从未碰过面。陈某8人一起喝了4瓶白酒、10瓶啤酒,至晚8时许,吕某丁喝多了趴在桌子上,陈某人正商量如何送他回去,王某正好上厕所回来,问吕某甲能否送吕某丁回去。吕某甲说自己住在宝山不能送吕某丁,王某说:“你是他老同学,送送他又不要紧的。”陈某吕某甲不肯送,就告诉王某,陈某樊某丙送吕某丁。此时,陈某到吕某甲手举空啤酒瓶朝王某头上砸去,王某场血流满面,吕某甲砸人后就跑了,其他人都去追他了,陈某李某王某擦血。到楼下时,陈某到吕某丁在打樊某丙,陈某前拉开他们,随后将樊某丙和王某送去医院。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在霍山学校工作,是王某的同事,2010年2月25日上午,王某约李某日晚到本市X路某号北京饭店聚餐。次日晚在北京饭店里,李某同事张某、樊某丙、吕某丁、王某、林某、陈某某和吕某丁的大学同学吕某甲一起吃了晚饭。席间,大家共喝了4瓶白酒、9瓶啤酒,吕某丁醉了,趴在饭桌上,将近8时聚餐快结束时,王某从卫生间返回后,站着和陈某某、吕某甲不知讲了什么,吕某甲手拿一只空啤酒瓶突然冲到王某面前,持上述啤酒瓶朝王某的头部猛砸了一下,王某退了一步,坐倒在饭桌前的椅子上,头上出血了,王某就站起来拉住吕某甲,责问其为何打人,双方争执起来,樊某丙也上前帮王某,推搡了吕某甲,王、樊某同和吕某甲打起来。吕某甲当时曾被摔倒在地,后爬起来朝楼下逃走了,连外套和包也没拿,李某到樊某乙头部也出血了。李某陈某某、吕某丁、林某将王某、樊某丙送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在医院里王、樊某部均缝了针,李某说医生叫他俩分别做CT扫描,但两人均未做。当时王某的谈吐、表达能力还是正常的,后王某乘出租车独自回家了。陈某某将吕某甲遗留的物品交给了吕某丁。2月27日早上,李某到林某某电话,告知王某在医院抢救,李某到单位,随后与王某的父亲等人一起赶到提篮桥派出所报案。李某实,在聚餐过程中,因是第一次见面,双方不太熟悉,王某和吕某甲的话也不很多的,肯定没有发生过争执。

4、证人林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林某是王某的同事,2010年2月26日傍晚5点多,王某与吕某丁邀请林某等五名同事,吕某丁还带了其大学同学吕某甲,8人一起在本市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大厅吃饭,席间共喝了4瓶白酒、10瓶啤酒。至晚8点多,吕某丁喝多了,倒在桌上睡着了,坐在吕某丁旁边的王某从洗手间出来后与吕某甲不知说了什么,吕某甲就手拿啤酒瓶正面朝王某头上砸,王某砸后一下子坐在座位上,王某同事樊某丙责问吕某甲,吕某拿起桌上的茶杯朝樊某丙头上砸去,大家都过来劝开后,吕某甲一个人走了,连外衣、手机、包都没有拿,王某的头部出血了,林某人就将王某、樊某丙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他俩头部都缝了针,王某还拒绝医院医生让他做CT的要求回家了。后因王某生命危险,林某等人到派出所报案。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在霍山学校工作,2010年2月26日晚,张与同事李某某、樊某丙、吕某丁、王某、林某、陈某某以及吕某丁的大学同学吕某甲一起在霍山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聚餐。席间,一共喝了4瓶白酒、9瓶啤酒,吕某丁喝醉后就趴在饭桌上,至晚8时许聚餐快结束时,张正和李某某、林某讲话,突然听到右侧传来一声很响的玻璃碎掉的声音,张转头看到吕某甲站在饭桌前,右手拿着一只打碎的啤酒瓶,原本也站在饭桌前的王某坐倒在饭桌前的椅子上,头上流出了血。后张看到樊某丙冲上去和吕某甲打起来,随后吕某甲就朝楼下逃走了,张和樊某丙、林某追出去,没追到吕某甲,张和李某某、陈某某、吕某丁、林某陪王某、樊某丙去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张看到王某、樊某乙伤口均是在头顶部位,而且都出血了。在医院里,王某和樊某乙头部都缝了针,当时王某的谈吐、表达能力还是正常的,后王某乘坐了一辆出租车独自回家了。2月27日上午,张接到林某某电话,说王某在医院里抢救。后张与王某的父亲等人一起到了提篮桥派出所。

以上一组证据证实,2010年2月26日晚,吕某甲、王某酒后,为由谁送已醉酒的吕某丁回家之事发生争执,吕某持啤酒瓶猛击王某头部一下致王某部出血,在场的樊某丙责问并推搡吕,吕某与樊某执中,又用钝器击伤樊某头部致樊某血后逃逸,与被告人吕某甲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该组证据还证实,王某、樊某丙随即至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治,王某拒绝医生让其做头颅CT的要求后回家的事实,与王某的《门诊病案记录》的内容相互印证。

6、证人吕某丁证实,其在霍山学校任体育老师,王某是吕某丁的同事,吕某甲是吕某丁的同学。吕某甲从小搞技巧体育项目,后来到鲁迅中学做体育老师,之后不知什么原因下岗一年多,后到小学当体育老师,刚有了工作,爱人又生癌去世了,儿子住在丈母娘家,吕某甲平时沉默寡言,但和吕某丁关系很好,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了,由于吕某甲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吕某丁有点同情他,所以才邀请吕某甲一起出来参加饭局开心开心。2010年2月26日下午5时多,吕某丁与同事王某、樊某丙、陈某某、林某、张某、李某某以及同学吕某甲在霍山路上的北京饭店聚餐,除了吕某丁,其他人吕某甲都是第一次见到。席间大家共喝了4瓶白酒还喝了10来瓶啤酒,吕某丁中间就吐了,大概喝到8点多。吕某丁只记得王某给他看头部左侧的伤口有三、四公分长,王某问吕某丁:“你同学为什么要打我”医生帮王某了针。2月27日上午王某的父亲到霍山学校,林某打电话告诉吕某丁,王某凌晨大小便失禁,送瑞金医院了。当天下午,吕某丁打了吕某甲丈母娘的电话找到吕某甲,叫他马上到提篮桥派出所。吕某甲说知道了,马上过来,约在下午5点多到了提篮桥派出所。

该份证据证实事发当晚,吕某甲与王某、樊某丙等人是第一次会面,吕某丁当晚要求吕某甲一起聚餐的原因,以及吕某丁得知王某病情严重后,立即通知吕某甲到派出所等事实,与被告人吕某甲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

7、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收费医药费专用收据联》、《门诊病案记录》证实,王某2010年2月26日晚9时13分因被人打伤头部至该院外科就诊,医生建议其做头颅CT检查,王某签字拒绝。

该份证据证实,王某在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时,拒绝了医生让其做头颅CT检查的要求。

8、证人俞某某证实,俞某王某的妻子,2010年2月26日晚11时许,王某回家进了房间,王某诉俞,当晚他和学校几个同事在饭店聚餐时,被一起吃饭的其中一个同事的同学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头被打破了,已到医院去看过,头部缝了三针,打了一针破伤风,王某乘出租车回家了。俞某到他的伤口位置是在头顶偏左侧部位,伤口没有包纱布,王某怕父母看到担心,自己把纱布扔了。后王某卫生间抽烟,俞某过去,看到王某上、外衣和毛衣上均有血,俞某王某单清洗了一下,王某了医院配的药就上床睡了,睡下后就说头很痛,过了一会儿,王某感到颈部淋巴很痛,俞某敢睡,又过了一会儿,俞某现王某冷、发热,呼之不应,瞳孔对光好像也没反应,俞某醒公公、婆婆,他们进来看后马上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场后说王某生命体征还有,随后就送至瑞金医院抢救,王某于2月27日下午5时50分被宣布死亡。

9、证人王某证实,王某是王某的父亲,2010年2月26日晚,王某与同事聚餐,当晚11时许,王某回家,王某的母亲问他为何这么晚回家,王某说有事,就回房间休息了,当时王某戴着一顶棒球帽,外表看不出有异常。2月27日凌晨4时许,王某的爱人俞某某叫醒王某夫妇,说王某叫不醒了,王某夫妇到王某房间里看,见王某头顶左侧部位有一道伤口,身体情况极不正常,人已经叫不醒,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50分许,救护人员到场,说王某的生命体征还是有的,马上送瑞金医院抢救。到瑞金医院后,医生查看了王某的病情,说王某是被外力伤害造成的,叫王某马上报警,王某就拨打了110报警。卢湾分局接警民警到场后,向王某了解情况,因王某讲到王某2月26日晚是在虹口区一家饭店聚餐,事情可能发生在虹口区,民警就叫王某去虹口区公安机关报警。当日上午11时许,王某做完手术进了重症监护病房,王某打电话联系了王某工作单位霍山学校总务组副组长林某,向林某解2月26日晚的情况,后林某人陪同王某于当日中午到虹口区提篮桥派出所报案。王某向当时在场的老师了解到,王某在饭后讲当时一起吃饭的一个吕某丁的同学吕某甲为何不肯送醉酒的吕某丁回家,结果被吕某甲用啤酒瓶砸了头部一下。

以上两份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2010年2月26日深夜头部受伤后回家,至次日凌晨伤情加重,于凌晨4时50分许被家属送至瑞金医院急救,于当天下午5时5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认为王某伤势系外力造成的,故建议其家属报案。

10、《110接警登记表》证实,2010年2月27日,卢湾公安分局接到王某的父亲王某用手机拨打的报警电话,被害人于2月26日晚吃饭时被打伤,现在瑞金医院神经外科手术室救治,医院已开病危通知。

以上证据证实,2010年2月27日,被害人王某的父亲至公安机关报案。

11、《验伤通知书》证实,王某被酒瓶砸伤头部后神志不清渐加重,8小时来医院急诊就诊。头颅CT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大血肿,中线明显右移。查体,神志昏迷,左顶一长约2厘米创口已缝合。查瞳孔散大,光反应消失,四肢张力低。急诊术前准备后予全麻下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颅骨骨折长约6厘米,清除大量血肿(硬膜外),术后带气管插管机控呼吸回病房。约术后7小时出现血压下降,经积极抢救无效,于2月27日下午5时50分宣布临床死亡。检验结论: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急性)、左颞骨骨折。

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左侧额、颞、顶部见长为24厘米的马蹄形手术缝创;缝创的左侧顶部段见1.5×2厘米的头皮出血伴表皮剥脱,其间有长为2厘米的缝创的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等特点;左侧顶枕部见长1厘米的手术缝创。剖验:左侧额颞顶枕部广泛性皮下血肿;左侧颞顶部见10×12厘米的手术骨窗,部分颅骨已去除,其下硬膜外有血肿。硬脑膜下未见明显出血。全脑脑实质水肿,左侧大脑颞极见有散在的脑实质挫伤出血点。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左侧颅底于颅中窝处可见于颞骨骨折延伸所至的长为4厘米的骨折线。分析意见:死者头部于左侧有手术缝创,并见有头皮裂创伴头皮下出血,左侧颅腔硬膜外有血肿,左侧大脑颞叶有脑实质挫伤出血,颅底有骨折,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死者头部的损伤特点、分布部位、严重程度等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结论:王某系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以上两份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伤情加重至医院抢救时,检查发现王某度颅脑外伤、脑疝;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急性)、左颞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重度颅脑外伤而死亡,与证人所述及被告人所供伤害王某手段能相互印证。

13、《验伤通知书》证实,樊某丙头顶部见不规则伤口长约5厘米,已缝合,樊某头顶部头皮挫裂伤。

14、《鉴定书》证实,樊某丙因外伤致头顶部软组织裂伤,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2的规定,构成轻微伤。

以上两份证据证实樊某丙因外伤致轻微伤。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大堂,2010年2月27日10时4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已被整理,且已营业一天,案发点在中间一排餐桌的第二只餐桌处,餐桌摆放整齐,未见明显异常情况。

被告人吕某甲当庭对案发现场的照片辨认后确认,本市X路某号北京饭店二楼大堂就是其故意伤害王某的地点。

以上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地点,与相关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均相印证。

16、《破案经过记录》证实,吕某甲于2010年2月27日下午5时许自动到提篮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份证据证实吕某甲系自首。

17、被告人吕某甲当庭供述,2010年2月26日晚6时许,吕某甲受大学同学吕某丁之约,至北京饭店二楼大堂吃饭。当时聚餐的共8人,除吕某甲、吕某丁外,其余6人都是吕某丁所在学校的同事,吕某甲只认识吕某丁。聚餐期间,8人共喝了4瓶白酒,还喝了啤酒,吕某丁和吕某甲都喝醉了,吕某丁直接趴在饭桌上睡着了,吕某丁的同事说吕某丁酒量不行,吕某甲听了不舒服,结束时吕某丁的一位女同事问过吕某甲住在哪里,由于吕某甲当时喝醉了,具体什么事情记不清了,只记得自己曾用一个啤酒瓶砸过在场一位男老师的头部一下,后来又和他们几位老师打架了,然后就逃走了,具体砸了哪位老师,砸在什么位置都记不清了。吕某甲皮包和外套都没拿,叫了一辆出租车回自己家,进门时发现钥匙不在身上,当晚在马路上睡着了,次日清晨吕某甲向学校的保安借款买船票后,乘船到了崇明岛丈母娘家睡觉。27日下午3时许,吕某甲在丈母娘家接到吕某丁的电话,告诉吕某甲昨晚吕某甲把吕某丁的同事打伤了,对方在医院抢救,并叫吕某甲快点到提篮桥派出所投案自首,还给了他派出所的地址,当天下午5时许,吕某甲到提篮桥派出所如实向民警反映了事发当晚的情况。吕某甲还供述,其事后发现右手手掌处有几片碎玻璃嵌在肉里,估计是用啤酒瓶砸对方头部时啤酒瓶被打碎了,由于当时喝醉了,吕某丁记不起砸对方的原因,辨认不出当时砸了谁,也不记得还用玻璃杯砸过其他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酒后故意伤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酒后因琐事产生争执而引发,吕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吕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吕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建民

审判员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郭寅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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