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川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运浦,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威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成都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奎,四川成都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1月31日,上诉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对(略).X实用新型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鉴定的申请,在本院联系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又于同年4月25日撤回了该申请。2005年5月17日,郑某某以与成都威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就执行一审判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元,由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陈洪
代理审判员梁咏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甘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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