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城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南长城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文,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南长城建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精心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在《无锡日报》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长城建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华苑公司支付人民币(略)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其他诉讼费780元,合计4690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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