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P194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6年第194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共同申請2003年第597號)
第一申請人DD
與
第二申請人LKW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3月30日
判案日期:2007年3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4月2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案的第一申請人(‘妻子’)要求法庭給予離婚後財產濟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裁定第二申請人(‘丈夫’)的資產總值HK$4,650,000,妻子應獲HK$1,550,000,扣除妻子之前已收取的HK$758,000,丈夫仍需支付妻子HK$792,000。妻子不服有關的財產分配,向本庭申請許可,讓她對葛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2.本庭認為本申請最具爭議的議題是葛法官採用三分之一作為分配財產的份數。香港法庭長久以來是採用「合理需要」的原則及在實質上採用約三分之一分配財產的方法,見:Cv.C[1992]HKLR183第185頁F段。Cv.C案件是依照當時英國婚姻財產分配的案例而作出的,時移世易,英國法庭在2000年Whitev.White[2001]1AC596一案已經不再採用「合理需要」的原則及三分之一分配的方法,而是採用「公平分配」的原則。
3.本庭認為有需要考慮Cv.C的分配方法是否仍然在本港適用或者需要採用另外一種分配的尺度。故此本庭給予妻子許可,讓她對判決提出上訴,但本庭在此必須重申這個決定並不表示本庭會必然推翻葛法官的裁決,只是認為這個議題值得上訴法庭根據案例的發展重新作出裁決。
4.這個議題所涉及的純粹是法律的爭議。妻子必須獲得律師協助。妻子曾經尋求法律援助署,但被拒絕,本庭懇請法律援助署考慮這涉及香港婚姻財產分配的議題是一項具有重大公眾利益的議題及考慮提供妻子法律協助。
5.妻子必須通知法庭有關法律援助申請的結果,屆時本庭會就上訴作出進一步的指示。
6.妻子必須於2007年4月10日將正式上訴通知書送達丈夫及存檔法庭。本申請的訟費歸上訴勝訴的一方。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