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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漳民初字第27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志杰

代理审判员陈少志

代理审判员傅京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胡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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