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戚某与上海市东方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东方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戚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戚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戚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陶静

代理审判员吴峻雪

书记员王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