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锡沪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桑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宇,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晚报社(以下简称晚报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桑达公司、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其他诉讼费1020元,两项合计3575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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