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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南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2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锡沪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桑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宇,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晚报社(以下简称晚报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桑达公司、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其他诉讼费1020元,两项合计3575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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