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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镇民三初字第6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扬中市热点商店业主,地址在扬中市X镇南园农贸市场X号大棚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易小辉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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