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动力科技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国际经贸大厦X楼。
代表人陈某,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动力科技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南光大厦X楼东。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动力科技苏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动力数码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动力科技苏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动力科技苏州分公司、动力科技公司、动力数码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季某某于2005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季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85元,由季某某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眭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