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31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周××、王××、张××、罗××(五人均已判刑)预谋诈骗后,一起从社旗县城乘车到社旗县X镇,几人在苗店街X村妇女王×后,将王×作为行骗对象,以在苗店街找一会“算卦看宅的老先生”为由,骗取了王×的信任,又以王×家宅基地“有黑白石”会妨害其子女,需拿钱祭神请老先生作法破解为名,骗取王×现金x元,王某某分得2000元。

另查明,该案全部赃款已由同案犯周爱荣退还给被害人王×。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周××、王××、罗××、张××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社旗县人民法院(2010)社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被诈骗的财产已追退,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应伟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樊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