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与苏州沁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沁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时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家,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上诉人吴某某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缴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沈丽t

代理审判员赵某

书记员龚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