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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楠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皖北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楠枝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皖北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楠枝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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