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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柴云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昭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祁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祁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祁某某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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