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桂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棠溪藕塘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晶,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南宁市大东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上诉人河北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河北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表示今后不再生产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二、南宁市大东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表示今后不再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三、其他事宜三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冕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代理审判员廖冰冰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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