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9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埃迪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迪蒙托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埃迪蒙托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凯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健,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与被告凯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劲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茅P晖主审,审判员郑之平参加合议,于200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迪蒙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诉称,被告凯盛公司在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三楼家居自选商场销售的“凯盛牌KS-爱情魔方”、“凯盛牌KS-爱的旋律”两款床上用品四件套,与原告的《方圆人生》、《曲韵》的花纹极为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两款床上用品,销毁侵权的床上用品,在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人民币,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1805.6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的作品登记证;

2、(2005)宁证内经字第(略)号公证书;

3、№(略)号南京新百商业销售卷式发票,№(略)号江苏省南京市服务业限额发票,№(略)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各一份。

被告凯盛公司辩称,原告恶意将在纺织行业常用的图案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生产的“爱情魔方”、“爱的旋律”两款床上用品的布料系原告从市场采购,原告并未印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布料,没有侵权的故意;并且“爱情魔方”床上用品的图案与原告《方圆人生》美术作品图案并不相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凯盛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第(略)号送货验收单及该送货验收单项下的布料实物两块;

2、“妖娆玫瑰”、“魅力艺术”、“大视野”布料图案宣传资料三页。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的作品登记证),被告称无法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2,3(公证书及票据),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关联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1(送货验收单及布料实物),系被告凯盛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购买的名称为“爱的梦想”、“新颖风采”布料,原告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尽管上述两块布料的图案和被控侵权的床上用品图案基本相同,但送货验收单和布料之间的对应性无法证明;并且该送货验收单载明的时间迟于被控侵权的床上用品购买时间,无法实现被告制作被控侵权的床上用品的布料系购买取得的证明目的,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本院未作证据采信。证据2(布料图案宣传资料),被告凯盛公司称系在江苏海门纺织品市场选取的宣传资料,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宣传资料没有载明制作时间;并且该宣传资料显示的波浪状曲线、线条构成的花朵图案,至多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曲韵》、《方圆人生》美术作品的部分元素相似,而与作品整体并不相同,不能实现被告称原告恶意将纺织行业常用的花纹登记为自己的美术作品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也无关联性,本院也未作证据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999年4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成立,经营床上用品等,法定代表人郝某某。2003年5月22日,《曲韵》、《方圆人生》作为美术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同日,广东省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登记号分别为作登字:19-2003-F-X号、19-2003-F-X号,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日为2002年11月25日,作者为郝某某。《方圆人生》由橙色、深灰、土黄、浅灰方块或方块的叠加组成,在橙色或土黄等方块上由曲线构成像花朵状图案;《曲韵》由散开的波浪曲线组合而成。

2005年4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郑丽沙、华洁云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文钦及徐某来到南京新百三楼家居自选商场,由徐某购买了“凯盛牌KS-爱情魔方”和“凯盛牌KS-爱的旋律”床上用品四件套各一套(商品标签上注明由“上海凯盛有限公司”出品),并由该商场出具了№(略)号、№(略)号购货缴款凭证及№(略)号南京新百商业销售卷式发票一张。后由马文钦用数码相机拍摄实物照片二十二张,由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陈明在南京永骐影像有限公司冲洗照片四套,公证处留存一套,附公证书三套。所购床上用品实物两套,公证处封存后交马文钦带回保存。2005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制作、出具了(2005)宁证内经字第(略)号公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告向南京新百支付了700元用以购买被控侵权的“凯盛牌KS-爱情魔方”和“凯盛牌KS-爱的旋律”床上用品,向南京永骐影像有限公司支付彩扩费105.6元,向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本院将封存的“凯盛牌KS-爱情魔方”床上用品四件套当场拆封,将其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方圆人生》美术作品图案比较,原告认为基本相似,被告认为两者不同。本院认为,两者构成图案的元素基本相同。被告“凯盛牌KS-爱情魔方”床上用品图案也由橙色、深灰、土黄、浅灰方块或方块的叠加组成,在橙色或土黄等方块上由曲线构成像花朵状图案,但颜色深浅、各色方块排列顺序略有差别,由曲线构成的花朵图案存在细微差别,在橙色或土黄等方块上曲线构成像花朵状图案更为圆润。该床上用品展开连续看,其图案与原告《方圆人生》美术作品图案整体相似。

本院将封存的“凯盛牌KS-爱的旋律”床上用品四件套当场拆封,将其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曲韵》美术作品图案比较,两者相同。

本院认为,《方圆人生》、《曲韵》由图案、色块及线条等元素组成,其独特组合方式体现了美术作品创作人员的思想及其表达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关于作品的基本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埃迪蒙托公司提供了《方圆人生》、《曲韵》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其对该两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凯盛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使用到其生产、销售“凯盛牌KS-爱情魔方”和“凯盛牌KS-爱的旋律”床上用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埃迪蒙托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凯盛公司认为“原告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控侵权床上用品的布料系被告购买取得”、“凯盛牌KS-爱情魔方的图案与原告《方圆人生》美术作品不相同”,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抗辩观点,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要求被告凯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两款床上用品,在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要求被告凯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但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方面的证据,也未明确表示不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考虑到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的作品类型和属性、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决定赔偿数额。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还要求被告凯盛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1805.6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基本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埃迪蒙托公司未能证明被告凯盛公司现有库存被控侵权的“凯盛牌KS-爱情魔方”和“凯盛牌KS-爱的旋律”床上用品,并且本院判令被告凯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已足以制止其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故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要求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对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再生产、销售与美术作品《方圆人生》、《曲韵》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床上用品;

二、被告凯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埃迪蒙托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凯盛公司负担;

三、被告凯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埃迪蒙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原告埃迪蒙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1805.6元;

四、驳回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7元,由被告凯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37元(汇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略)),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茅昉晖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薛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