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丁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X路高立大厦B区X层。
负责人:田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甲,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团戈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绍兴市X路X号现代大厦B座X室。
负责人:李某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市团戈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市团戈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市团戈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袁小梁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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