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国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结晶,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建公司)因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建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建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苏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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