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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昌亿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1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昌亿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镇恒源祥工业园恒新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蔚春,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婕,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昌亿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亿公司)因与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昌亿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昌亿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亿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0元,由昌亿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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