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京聚宝盆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龙邦明泰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5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宝盆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江苏文化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光华,江苏南京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员工。

原审被告南京龙邦明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聚宝盆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盆公司)因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南京龙邦明泰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聚宝盆公司以与嘉华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宝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宝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聚宝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成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