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宝盆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江苏文化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光华,江苏南京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员工。
原审被告南京龙邦明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聚宝盆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盆公司)因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南京龙邦明泰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聚宝盆公司以与嘉华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宝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宝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聚宝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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