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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三峰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甬民四初字第35-2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35-X号

原告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三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峰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25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6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陈某军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宋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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