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九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职工,住(略)。
被告九江裕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青年南路交界处侨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摄影作品“画里浔城”2004年被中国集邮总公司制作成“中国名亭邮票珍藏—《魅力九江》个性化邮票”及首日封,同年被用于由江西省集邮总公司制作的九江市成功申办中国魅力城市纪念邮册的封面、内部跨页和礼品包装袋,在2005•中国(江西)红色旅游博览会《浦发银行杯江西红色旅游风光全国摄影大赛》中获奖,并在其它媒体及网站上广泛发表,已成为“魅力九江”城市风光的代表作和用于政府宣传作品。200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九江长途汽车站正对面天佑大厦楼顶的巨幅户外广告中擅自使用“画里浔城”摄影作品并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画里浔城”摄影作品著作权行为,拆除位于九江长途汽车站正对面天佑大厦楼顶以“画里浔城”为内容的巨幅户外广告;2、被告向原告公开致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摄影作品“画里浔城”的作者。200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九江长途汽车站正对面天佑大厦楼顶的巨幅户外广告中擅自使用“画里浔城”摄影作品并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九江裕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14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10元,被告九江裕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某某各承担605元。
三、被告九江裕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付清上述款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健
审判员张薇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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