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东宁,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二段四里3-X号,系原沈阳建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二段万兴里1-X号,系原沈阳建泰机电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08。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沈阳智龙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的阻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1月19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至今有效。三被告生产的高层建筑供暖旋流减压设备中的稳压器,采取了与原告专利相同和等同的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全国性暖通杂志上声明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邓某、雷某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已申请专利,与原告专利并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工程设计研究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的阻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11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略).X,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
2001年2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工程设计研究院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出资40万元,买断包括本专利在内3个专利的全国使用权。
被告李某某曾在原告处工作,并于2001年8月14日以其子李某信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层建筑直连供暖系统的回水减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7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略).3。2001年底被告李某某与原沈阳建泰机电有限公司合作生产高层建筑供暖旋流减压设备。
2004年2月5日原沈阳建泰机电有限公司股东邓某、雷某某决定注销该公司,公司清算结果为:不欠其他公司帐款,剩余应收帐款由邓某、雷某某自行处理。2004年4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该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实施(略)号专利,也不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二、被告李某某如违反上述承诺,加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略).X号专利权,同时,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该专利的无效请求;
四、鉴于原沈阳建泰机电有限公司已注销,其债权债务承担人即被告邓某、雷某某无法找到,原告放弃对被告邓某、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某赤
代理审判员王某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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