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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反诉王来福、第三人西华县西华营镇铺李某委会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王海军,男,1957年5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王来福,男,1962年出生,汉族。

第三人西华县X镇X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福诉被告王海军、第三人西华县X镇铺李某委会侵权一案期间,被告王海军向本院提起反诉,认为反诉人承包第三人的四亩地已长达20多年,第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与被反诉人签订承包合同,请求认定被反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反诉人承包的四亩地部分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提出的反诉应与本诉间存在关联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应为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受理的本诉为侵权纠纷,而反诉人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请求确认合同部分无效,为确认之诉,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反诉人王海军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本院已受理案件中的反诉范畴,故对反诉人王海军的反诉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海军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云成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赵庆宏

二0一0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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