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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运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03-10-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东莞化工进出口公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云,广东艾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运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涌口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国兵,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运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运时通(东莞)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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