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康时报》社,住所地北京朝阳门外金台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办公室主任,住(略),现住址《健康时报》社。
委托代理人胡凤云,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健康时报》社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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