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北京出版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五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北京东方五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由谭某某主编、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以下简称出版集团)下属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统考课程系列教程”中《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程》一书抄袭了由杨某某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下简称财经社)出版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统考课程系列教材”中《邓小平理论概论》一书14.6万字,占《邓小平理论概论》一书的78.5%。故财经社与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版集团和谭某某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程》;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出版集团赔偿财经社经济损失20万元;出版集团与谭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出版集团和谭某某均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与财经社和杨某某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被告谭某某对原告杨某某表示歉意;
二、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因《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程》一书侵犯专有出版权向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表示歉意;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停止发行《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程》一书,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杨某某的著作权及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对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被告谭某某此前的其他行为不再予以追究;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将《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程》库存图书一千二百册全部交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销毁;
五、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被告谭某某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十二万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五万元,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前支付五万元,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支付二万元);
六、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被告谭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元(于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被告谭某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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