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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钻石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0793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西安钻石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楼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琼,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略),(略),(略),(略)。

原告西安钻石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公司)诉被告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贸易协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钻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琼、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钻石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9年创立的网站是以介绍中国各旅游景点、历史文化遗址、中国饮食文化及旅游线路等为内容的英文旅游资讯网站,网址为www.(略).com。该网站所刊载的文字和图片均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采编制作完成的,原告对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享有著作权,为此原告已在网站上标注了版权声明。200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被告网站上大量转载了原告网站的内容,其网址为“www.(略)-(略).com”;200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又大量转载了原告网站的内容,其网址为“www.(略).com”。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抄袭转载原告网站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文章、图片和网页设计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移除所有侵权内容;在被告网站首页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

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钻石公司提供以下三类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原告权利归属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2年5月30日出具的(2002)西碑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网址为www.(略).com的网站系原告经营的网站,原告对该网站刊载内容享有著作权;

2、原告网站刊载的部分图片的照片原件;

二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02年9月29日出具的(2002)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略)-(略).com的网站上抄袭了原告网站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03年7月31日出具的(2003)西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网站抄袭了原告网站的内容,其中照片上留有原告(略)的水印,被告网页上留有原告网站名称、联系地址、著作权声明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5、西安教育国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钻石公司的关系单位西安教育国际旅行社的许可证编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是证明原告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

6、钻石公司支出的工商查询费、翻译费、复印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票据。

鉴于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钻石公司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网页制作,商务信息咨询。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1999年创立了(略)网站。该网站是以介绍中国各旅游景点、历史文化遗址、中国饮食文化及旅游线路等为内容的英文旅游资讯网站,其网址为//www.(略).com。在该网站主页面上标注有版权声明,“(略)”;在其中(略)栏目的主页面上标注有版权声明,“(略)”,该栏目下的次页面以及(略)栏目下的次级页面上标注有权利声明,“(略)”。此外,在上述页面上还标注有“(略):L-SNX-(略)”字样,原告称该许可证号码是其关系单位西安教育国际旅行社的许可证号码。经查,西安教育国际旅行社持有的由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SNX-(略),该许可证有效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2年5月30日,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对原告网站旅游景点栏目、旅游栏目和餐饮栏目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2)西碑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钻石公司主张其网站上刊载的上述文字和图片内容均是由其工作人员创作完成的,该公司对其中的文字、图片以及相应的网页设计享有著作权。

2002年9月29日,钻石公司委托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对网址为//www.(略)-(略).com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进入该网站主页面后,点击左侧的(略)-(略)后进入旅行栏目目录页面,点击(略)后,再点击该页面上的景点(略)取得相关页面,点击所取得页面上的旅游(略)取得旅游栏目的页面,进入次页面并对相应内容进行打印,并出具了(2003)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

2003年7月31日,钻石公司委托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对网址为//www.(略)-(略).com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进入该网站主页面后,点击左侧的中国信息(略).后进入旅行栏目目录页面,分别点击该页面上的(略)和(略)等栏目标识,进入次页面并对相应内容进行打印,并出具了(2003)西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钻石公司主张被告网站使用(略)软件抄袭原告网站(略)和(略)栏目的内容,被告网站上刊载的60篇旅游景点文章、24条旅游线路及64张图片及相关页面与原告网站刊载的内容相同。根据前述对被告网站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经比对,被告网站刊载的相关内容与原告网站刊载的内容基本相同,且相关页面上均标注有被告公司的版权声明“(略),(略)”,有些页面上还保留了原告的版权声明及联系方式、原告公司业务合作单位西安教育国际旅行社的许可证号码,刊载的图片上保留了原告网站在图片上添加的水印“(略).com”字样。

另查明,钻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翻译费4500元,律师代理费7500元,工商查询费622元,复印费57.4元,交通费2468.5元,住宿费1468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网站刊载原告网站相关网页内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文章、图片以及刊载上述内容的网页的著作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网站上所刊载的相关内容系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创作完成的,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其网站上刊载的60篇文章、24条旅游线路和64张图片享有相关权利。上述文字和图片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钻石公司还主张其对相关网页设计享有著作权,而网页通常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形成的,表现在网页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网站上刊载前述相关内容的网页虽为次级页面,但表现在网页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行为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故上述网页作为汇编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美中贸易协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相关网页上刊载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网页汇编作品基本相同的内容,且在有些页面上保留了原告网站的版权声明、图片水印等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网页汇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问题,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十二)项、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上刊载涉案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网页汇编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刊载向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负担);

三、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赔偿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四、驳回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402元(已交纳),由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负担5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西安钻石网络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美国中国贸易协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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