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师院外语系教师,住(略)。
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署新出中心)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国署新出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签订合同,出版《大学英语六级词汇语法》一书,作为“考易通”丛书之一。我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书稿,2002年11月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但被告至今尚欠(略)元稿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稿费(略)元。
原告李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约稿合同,2、协议,3、高晓彬转来的李某平的承诺,4、李某平付稿酬委托书,5、收条。
被告国署新出中心辩称,我中心认可尚欠李某某稿酬的事实,对此表示歉意,但因图书销售问题,现尚无法立即付酬。
被告国署新出中心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1年7月29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易考通》编写组(以下简称编写组)与国署新出中心签订约稿合同,约定出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易考通》丛书,2001年8月30日交稿。初版按照每千字50元的基本稿酬的方式支付,累积印数超过(略)册,从(略)册起转为版税制,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国署新出中心在见样书后一个月内将编写组的全部稿酬付清,每本图书字数的界定为:每面812字×该书总页码,签字双方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签约后,编写组按时交稿。该书由中国社会出版社于2001年11月出版。版权页标明:大学英语六级词汇、语法考易通,李某某编著,字数287千字,印数1-(略)册,定价14.8元。2002年8月7日,郭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协议”,承诺该书稿酬定于2002年9月7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2003年1月17日,国署新出中心向李某某支付稿酬2000元,李某某为其出具了收条,双方认可尚欠稿酬(略)元。在庭审过程中,国署新出中心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李某某提供的全部证据可以证明。
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国署新出中心签订的约稿合同,真实有效,依法成立,对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国署新出中心在该书出版后未支付稿酬,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李某某支付剩余稿酬(略)元,国署新出中心以图书销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稿酬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稿酬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国署新出文化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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