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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红(反诉被告),女,生于1973年7月22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桑某某,男,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徐某某(献)(反诉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3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桑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199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由于原被告没有生育能力,经商量在2004年12月份抱养一男孩取名徐某达,2007年8月份抱养一女孩取名徐某珠。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差异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为了家庭、子女拼命苦干,多年来为家庭创造了现有的诸多财产并将旧房翻盖成新房。近几年来由于被告生性多疑,无端滋事,找茬生气且数次谩骂殴打原告。至今原告在外流浪被告不让进家,经村委和县妇联数次调解无效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长子徐某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女儿徐某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3、现有树木补偿款x元,原告应得x元。4、原、被告共有财产及房屋:①现有住房楼X间;②楼北瓦房两间,楼南房两间;③院西宅院一处有平房五间(地下室两间),石棉瓦房两间;④村学校旁有老宅一处,空场两间、瓦房三间;⑤尧山镇市房两间两层;⑥石人山迎风树门面房一间;⑦石人山观景台超市财物;⑧摩托车一辆、空调五台、电视26台、家庭养羊300只、经济树木x棵,上述财产总价值50万元,原告请求平分一半。5、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关于被告要求分割的财产,轿车我已经卖掉,被告也有保险。

被告徐某某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不是原告讲的婚姻破裂的情况,主要是原告有过错。二、被告同意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三、现有树木补偿款x元,其中有被告父亲8417元,被告支取x元,下余x元平均分割。四、原告诉称的房屋32间,楼北瓦房两间属被告父亲徐某庆的房产,楼南平房两间,院西宅院一处有平房五间(地下室两间)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也是被告父亲徐某庆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石棉瓦房两间在被告父亲宅基中盖的简易房堆放的杂物,村学校旁有老宅一处五间(空场两间、瓦房三间)系被告婚前财产;尧山门面房两间系李玉德的房产;石人山迎风树门面房系村X村民做生意用,所有权还是村所有;石人山西观景台超市有财物,没有清点估计价值6000元左右,但还有外债x.55元没有清偿。摩托车一辆已经卖与他人;空调、电视、树木没有,羊是我父亲的也已经卖掉。原告没有提到的财产还有:原告有一辆奇瑞QQ牌轿车,车号为豫D-x,在原告名下有存款20-30万元和原告的保险并要求平均分割。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及庭审材料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7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尔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6月25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0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农历11月4日抱养一男孩取名徐某达,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农历8月17日抱养一女孩取名徐某珠,现随原告生活。后为家务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婚后原、被告与其父徐某庆及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户籍登记被告徐某某为户主。其财产有:2009年4月份建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三层计32间(室内楼梯),该房产开办农家宾馆,室内有电视机26台。在楼房北侧有砖木结构瓦房两间。该房产已有被告之父徐某庆在2009年6月30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楼房西侧有宅院一处有砖木结构平房两间,地下室三间、大水泥砖石棉瓦房两间。上述所有房产已有被告之父徐某庆在2010年5月7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西竹园村学校东侧有宅院一处砖木结构瓦房两间。该房产已有被告在2003年4月14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2007年度尧山景区补偿给被告树木补偿款x元,已有被告支取x元。2001年10月12日原告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长泰安康(B)、长寿养老(A)50岁两种保险。被告在1997年起投有九九鸿福保险。2009年6月份购奇瑞轿车一辆车号为豫D-x,现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合法婚姻。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徐某某同意离婚;原告提出长子徐某达由被告抚养,女儿徐某珠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被告徐某某同意。本院应予以准许。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诉讼请求的第四条第五项尧山镇市房两间两层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三层计32间(包括楼内财产)、楼房北侧有砖木结构瓦房两间,楼房西侧有宅院一处,砖木结构平房两间、地下室三间、大水泥砖石棉瓦房两间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请求石人山迎风树门面房一间该房产系尧山镇X村集体所有而分给村民经营的,且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故应有被告管理和经营,2007年度尧山景区补偿给被告树木补偿款x元,已有被告支取x元,剩余款项x元归原告所有。西竹园村学校东侧有宅院一处砖木结构瓦房两间归原告所有;原、被告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奇瑞轿车一辆车号为豫D-x归原告所有。结合本案有些固定财产无法分割,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x元。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儿子徐某达由被告徐某某抚养,女儿徐某珠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育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带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凭其自择。

三、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三层32间(包括楼内财产)、楼房北侧有砖木结构瓦房两间,楼房西侧有宅院一处有砖木结构平房两间、地下室三间,大水泥砖石棉瓦房两间归被告所有,石人山迎风树门面房一间有被告管理和经营。西竹园村学校东侧有宅院一处砖木结构瓦房两间归原告所有。

四、2007年度尧山景区补偿给被告树木补偿款x元,被告徐某某已支取x元,剩余款项x元归原告高某某所有。

五、原告高某某和被告徐某某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

六、奇瑞轿车一辆车号为豫D-x归原告高某某所有。

七、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高某某x元。

八、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0元,反诉费72元,共计1532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46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国鹏

审判员王红岩

人民陪审员魏来法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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