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雅斯先锋”轮滞期损失争议仲裁案

时间:1987-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840

申诉人,“雅斯先锋”轮的承租人×××(下称船方),根据同收货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就该轮在大连港卸货时发生的滞期损失争议,于1984年11月1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即收货人×××(下称货方),赔偿滞期损失264,875美元。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为了友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由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中,船方提出的索赔可以分为以下三项:第一项是船舶到港后等泊约21天;第二项是卸货开始后因等车皮中断卸货返回锚地等待约35天;第三项是因卸货速度慢致使本该在12天内完成的卸货工作实际使用了19天,多花了7天时间。

上述第一项损失是船舶等待泊位造成的,在提单运输中,承运人有责任在卸货港使船舶靠泊卸货,以便收货人接收货物,在靠泊以前的等候时间不应由货方负责。

关于第三项因卸货速度慢致使卸货时间延长的问题,船方以其他船舶在别的港口卸货时所用的时间,作为“雅斯先锋”轮在大连港的允许卸货时间的依据,是没有充分理由的。船方未能证明在大连港当时的情况下该轮本该达到的卸货速度,也未能证明所谓的卸货速度慢是由于货方的原因造成的,故船方的此项索赔不能成立。

至于第二项因等车皮而返回锚地等候约35天的时间损失,双方均未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车皮短缺,中断卸货和离开泊位,应该由双方承担责任,鉴于这种情况,海事仲裁委员会考虑到双方的和解愿望,对此项争议进行了调解。

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考虑到本案历时已久,为尽快解决争议和避免发生继续仲裁程序所要开支的费用,一致同意接受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已经作出让步的基础上提出的和解建议,即由货方支付船方9万美元以最终了结此案,货方应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款。

本案的仲裁费和实际开支共计×××美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分摊,货方应向海事仲裁委员会缴纳×××美元。船方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已预付×××美元,扣除应负担的×××美元后尚余×××美元,应退还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争议 仲裁案 先锋 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