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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净环保公司诉新乡生殖医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亿净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小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生殖医学专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亿净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净环保公司)诉被告新乡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以下简称生殖医院)废水处理工程一案,原告亿净环保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净环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小生、被告生殖医院委托代理人孟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净环保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了污水处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污水处理站安装施工及设备一套,合同价款为x元,付款方式既合同签订后付5000元,工程结束后付x元,验收手续办理后付x元,余款6000元质保期到后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全履行完毕各项业务,但被告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手续后,却迟迟不支付合同约定的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生殖医院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起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在该环保项目未经被告竣工验收,另外原告未依约为被告及时办理排污登记证,第三原告未按照医疗水治理方案中的规定进行施工,所以付款的条件尚不具备,被告依合同法享有抗辩权。

原告亿净环保公司所举证据有:(1)、2009年5月14日的污水处理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的内容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2)、2010年1月18日被告的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环保验收手续;(3)、2009年10月10日新乡市环保局项目验收意见一份,证明该项目已经新乡市环保局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生殖医院所举证据有:(1)、2009年5月14日的污水处理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应为被告办理排污许可证后,被告再付款x元,另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按装排气孔至X楼,而原告未履行;(2)、原告为被告出具的医疗废水治理方案一份,证明原告未按一览表建设,其中缺乏格栅、调节池、混凝反应设备、污泥浓缩设备、污泥泵,其中部分设备型号与表中不符,申请法院现场调查。

通过庭审质证生殖医院对亿净环保公司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为被告办理排污登记证,验收许可证不等同于排污登记证。

亿净环保公司对生殖医院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3)可以看出,被告证明的问题是错误的。

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亿净环保公司所举证据(1)、(2)、(3)和生殖医院所举证据(1)、(2),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14日,生殖医院作为甲方,亿净环保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污水处理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亿净环保公司承担生殖医院的医疗废水治理工程,工程地址在生殖医院北院,工程范围为甲方污水处理站内场地设计、土建设计,包括设备间、二氧化碳发生器一台及其他设备和水电安装,调试至排污登记证及验收手续办理;乙方的责任约定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对工程设计技术指标负责,在设计范围内,乙方负责完成土建、安装的施工任务,乙方负责出水水质达到院方环评排放标准,废水量为5吨/天,并约定了出水的水质标准,乙方负责环保方面有关验收手续的办理(排污登记证及验收手续乙方自理),付款办法约定工程的总造价x元,签订合同后甲方付乙方5000元,工程全部结束甲方付x元,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付x元,余款6000元待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自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算一年某),乙方开具工业发票为证。施工周期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6月16日。甲方未按期付款,甲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文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按时完成,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补充协议约定(1)、基本设施及各种器械均以乙方提供的《医疗废水治理方案》执行,除污泥脱水机外,其他均按型号及规格提供,不能减少或更换;(2)、验收过程甲方不承担因任何方面不合格而推迟办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本工程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电缆及其他管道,因距离厨房近,检修孔应密封严,并装&x;X排气管道至五楼。合同签订后,亿净环保公司开始进行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生殖医院也付给亿净环保公司工程款x元。2009年10月10日,新乡市环保局经对生殖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称:经验收组现场勘查和分析检测结果认为生殖医院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2010年1月18日,亿净环保公司将环保验收申请表交付给了生殖医院,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表》未交付生殖医院。生殖医院辩称亿净环保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生殖医院与亿净环保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严格执行。合同中乙方责任第6条约定“乙方负责环保方面的验收手续的办理(排污登记证及验收手续乙方自理)”,从该条可以看出,办理排污登记证也是环保验收手续的一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虽然该工程经新乡市环保局验收并出具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但该验收手续只是亿净环保公司建设施工的生殖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处理的污水的水质达到了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验收,但不能证明亿净环保公司建设施工的生殖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的“环保方面有关验收手续的办理排污登记证及验收手续”的验收标准,亿净环保公司至今未给生殖医院办理排污登记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当认为没有办理完毕验收手续,依据双方合同的付款办法“验收手续办理完毕甲方付乙方x元”的约定,付款的条件“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尚没有成就,故亿净环保公司要求生殖医院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生殖医院的辩解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州市亿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亿净环保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德方

审判员杜敬安

审判员赵爱勤

二○一○年某月十日

书记员张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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