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业主,宝丰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原告张某某之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住所地宝丰县X路县委对面。

负责人屈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协议庭外和解六个月。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通知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201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承保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农村变压器保险,经协商约定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和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对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出险的变压器进行维修,三方对出险标的进行拆检、定损后由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直接向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结算修理费用。同时,三方经协商约定,对于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承保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农村变压器保险遗留问题(尚欠原告修理费x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直接与原告协商解决。2008年度,原告共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维修变压器11台,维修总价款x.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立即支付财产保险款x.6元及2007年遗留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第三人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述称,原告所诉属实,按照约定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应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张某某。

2、保险单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在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的投保情况。

3、特别约定一份,证明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及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三方约定由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应当将赔偿款直接赔付给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

4、2008年5月17日定损单、变压器修理明细表复印件各二份;同年7月6日定损单、变压器修理明细表复印件各二份;同年8月20日修理明细表复印件三份;同年10月15日修理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同年10月31日修理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同年11月23日修理明细表复印件一份;2009年2月16日修理明细表复印件一份;2007年12月1日定损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修理变压器情况。

被告及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农村变压器保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承保第三人所有的价值x元的农村变压器,保险费率为80‰计x元;保险期限一年,从2008年2月20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9日二十四时止。同年3月2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经过协商签订特别约定一份,内容为,“鉴于甲方(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向乙方(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2008年投保的农村变压器保险一事,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特别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对承保的甲方财产进行维修。二、乙方在接到甲方出险报案后负责通知丙方共同对出险财产进行拆检定损。三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丙方才能进行维修。三、出险财产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保险索赔手续,乙方直接对准丙方结算,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四、2007年赔案遗留问题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2008年5月17日、同年7月6日、8月20日、10月15日、10月31日、11月23日、2009年2月16日,被告承保第三人的变压器共出险11次,三方均到场进行拆检定损后原告进行了维修,修理费共计x.6元。原告为维修被告2007年承保第三人的变压器尚有x元修理费未进行理赔,经三方协商,对该遗留问题被告再向原告支付x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第三人向被告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后,被告未将维修费用及时支付给原告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本案,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张某某,张某某可以提起诉讼。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与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签订的农村变压器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保险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及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特别约定后,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对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享有的保险利益即转让由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享有。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2月16日,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承保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共出险11次,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接到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的出险报案后均按约定通知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到场对出险财产进行了拆检定损,并共同签字进行确认后由原告进行了维修,修理费共计x.6元。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后,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即应当及时将出险财产的维修费用支付给原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保险款x.6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及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约定2007年度未理赔的x元修理费由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与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协商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与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经协商,对该x元修理费由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向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支付x元,剩余部分宝丰县丰起电器服务部自愿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保险款x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人民财险宝丰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修理费、变压器及配套设施价款x.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文卿

人民陪审员肖某科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曲岳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