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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杨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

被告杨某,女。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时有争吵。近年来,为工作及饭店经营之事,意见分歧严重,互不相让,频繁争吵,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已近两年。特别是由于被告生性多疑,性格暴躁,多次使用过激手段,扩大矛盾,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曾于2009年1月起诉过离婚,但判决不予支持。半年来双方关系无丝毫改善的迹象。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是很好的,双方结婚二十多年来,被告对家庭尽心尽力奉献了二十年,家庭开支也一直是由被告一个人负担的。被告对原告的父母尽了孝道,双方也几乎不吵架。现在是因为原告有了第三者,所以不肯回来。只要原告和外面的第三者继绝关系,被告还是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黄某乙。2008年春节期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09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原告现再次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因琐事而引起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来,共建和睦家庭,对此,原告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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