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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 三亚民一终字第3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甫某某,男,53岁,回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祖才,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68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健光,三亚市凤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祖才,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4月12日,甫某某向杨某某立下欠碎石款51000元的欠条,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应由甫某某承担。甫某某已给付杨某某1000元,尚欠50000元。杨某某要求甫某某支付欠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甫某某认为其是在杨某某代理人的教导下才写下这张不是欠款的"欠条",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其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杨某某付清50000元。本案诉讼费2010元,由甫某某承担。

上诉人甫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于法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所谓的"欠条"的性质具有根本性的分歧。被上诉人主张是上诉人结欠碎石款而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上诉人则主张并未欠被上诉人的碎石款,该"欠条"的出具,是因为购石方广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工程公司)未向被上诉人付清石料款,被上诉人委托作为中介人的上诉人向广西工程公司交涉,因除了被上诉人外,还有其他几位运送建筑材料的车主一并委托上诉人代为交涉,在被上诉人的会计诱导下,为方便分清各个债权人应得的款项才向被上诉人出具了这份证明广西工程公司应欠被上诉人款项的所谓"欠条"。该"欠条"实质上是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应得广西工程公司石料款项数额的证明字据,而不是上诉人结欠被上诉人款项的欠条。由上可知,双方对"欠条"性质的争议是根本性的分歧,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明确的。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错误,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一审未依法追加当事人,致使对本案的责任认定错误。在本案中,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广西工程公司和被上诉人,上诉人只是居间的中介人。一审已查明认定了该事实,却不依法追加广西工程公司参加诉讼,从而未能正确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对"欠条"的性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致使责任认定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中介人只是居间中介取得中介费,除中介费外对中介双方不负任何债权债务责任。中介双方的买卖关系由其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中介人无关。一审对上诉人的中介地位性质已予以查明认定。作为广西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中介人,对于被上诉人运给工程公司的碎石所应得的石料款,上诉人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因此也就不可能结欠被上诉人应得广西工程公司碎石款。"欠条"的性质如前所述,是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应得广西工程公司碎石款项数额的证明字据。一审对"欠条"性质的认定与对上诉人的中介人地位性质的事实认定逻辑不符,由此作出错误的责任认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述欠条出具日期为1996年4月12日,1998年1月10日被上诉人催收过欠款后,未再催收。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1月10日起算。因此,即使双方欠款关系成立,该欠款也已失去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的审理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责任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特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

被上诉人杨某某辩称:一、我经营的三亚深圳勤发石料公司于1993年10月注册成立。1995年10月的一天,甫某某带着几位司机到我石场与我方口头协商购买我场的碎石,并承诺每月结账一次,我方同意。从1995年10月至1996年4月12日,甫某某累计欠我碎石款51000元,因此其给我写下这张欠条。1998年1月10日,因我的小孩患病需要用钱治疗,我便委托我的会计陈雄辉找他要钱,甫某某只给1000元,陈雄辉给他留下一张1000元的收条,并在甫某某给我出具的欠条上予以注明。甫某某称广西工程公司才是我的欠款人,而该公司的人我们并不认识,我方与该公司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我方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甫某某称其仅是中介人,因为我方会计的诱导,为方便分清各个债权人应得的款项才给我出具这张欠条,与事实不符。如果甫某某仅仅是中介人,那只是拿中介费而已,用不着为方便分清各债权人应得的款项而给我写欠条。该欠条内容十分明确,写明:"欠深圳石场碎石款共人民币51000元。经手人甫某某。1998年1月10日。"甫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仅仅因我方会计诱导就给我写下这张欠条,不符合逻辑。三、1998年1月10日我收取甫某某1000元之后,每年都向甫某某催收欠款,故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杨某某申请成立私营企业三亚深圳勤发石料公司,杨某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设在三亚市X镇(现凤凰镇)水蛟村七公里处,主要经营片石、碎石。2002年5月,杨某某取得证号为460200024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采矿权人为杨某某,地址为凤凰镇X村七公里七罗岭深坑沟,矿山名称为羊栏深圳石场,经济类型为私营。

另查,1996年4月12日,甫某某给杨某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深圳石场碎石款共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元正)。经手人甫某某。1996年4月12日。"1998年1月10日,杨某某向甫某某催收欠款,甫某某给杨某某付款1000元,杨某某会计陈雄辉在该欠条上注明:"1998年元月10日收1000元(会计写条)。"杨某某主张该欠条是甫某某结欠碎石款而向其出具的。甫某某则主张并未欠杨某某的碎石款,在本案中,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广西工程公司与杨某某,其是间接的中介人,该欠条实质上是其证明杨某某应得广西工程公司石料款项数额的证明字据,但甫某某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甫某某申请证人刘志敏、海亚华、李少荣出庭作证,但三位证人的证言均未能证明该欠条不是甫某某结欠杨某某碎石款的欠条。

又查,甫某某在一审中未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亦未对本案时效问题予以审查。杨某某主张1998年1月10日后,每年都向甫某某催讨欠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再查,杨某某2006年2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以上事实有,(93)亚个工字313号《营业执照》、市工字0134824《税务登记证》、460200024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欠条、证人证言、一审立案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杨某某与甫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是否违法;广西工程公司是否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关于杨某某与甫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杨某某主张甫某某欠其碎石款50000元,能提供甫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条作证。甫某某主张在本案中,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广西工程公司,其只是居间的中介人,该欠条实质上是其证明杨某某应得广西工程公司石料款项数额的证明字据,并非是其欠款,而甫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甫某某申请证人刘志敏、海亚华、李少荣出庭作证,而三位证人的证言亦未能证明该欠条不是甫某某结欠杨某某碎石款的欠条,故对甫某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至1996年4月12日,甫某某共欠杨某某碎石款51000元,1998年1月10日甫某某还给杨某某1000元,至今尚欠杨某某碎石款50000万元这一事实。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甫某某的欠款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并无不当。三、关于广西工程公司是否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杨某某否认这笔债务是广西工程公司的债务,甫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西公司与这笔债务有关联。故本案不存在追加广西工程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四、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甫某某给杨某堂出具欠条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当杨某某主张债权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已经明确,即从杨某某1998年1月10日第一次主张债权之次日起算。杨某某辩称此后每年均向甫某某催收欠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杨某某2006年2月21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鉴于甫某某一审中并未认可该笔债务,而在一审判决由其承担后甫某某上诉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陈关荣

审判员曾人孝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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