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60-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三亚市X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奎,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亚金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山水云天12B02室。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三亚市燃料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三亚征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丙,三亚征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陈某丁,男,28岁,汉族,系三亚清真春远海鲜大排档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三亚检验检疫局)与上诉人三亚金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亚检验检疫局、金诺公司又以决定案外和解,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亚检验检疫局、金诺公司撤诉申请,系双方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亚检验检疫局、金诺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4269元,金诺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7134.5元,由金诺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260元,三亚检验检疫局已预交,减半收取即8630元,由三亚检验检疫局负担。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陈某明
审判员陈某荣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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