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亚和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谭某甲、谭某乙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6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和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法,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甲,男,30岁,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锐,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乙,男,40岁,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一组,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

负责人符某丙,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五组,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

负责人谭某丁,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六组,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

负责人符某戊,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谭某己(又名谭某强),男,31岁,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锐,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和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乙,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罗某委会)、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一组(以下简称海罗某第一组)、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五组(以下简称海罗某第五组)、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某委会第六组(以下简称海罗某第六组)及谭某己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法,被上诉人谭某甲及其与第三人谭某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锐,被上诉人谭某乙,原审第三人海罗某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原审第三人海罗某第一组的负责人符某丙,原审第三人海罗某第五组的负责人谭某丁及原审第三人海罗某第六组的负责人符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3月26日,和绿公司作为乙方与海罗某委会、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作为甲方签订一份《荒山坡地承租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和绿公司承租位于海罗某委会靠海罗某荒山坡地700亩作为开发旅游观光农业的基地,四至为东至涨罗某25度等高线,西至高压线走廊和围墙,南至海罗某水沟部队界线,北至海罗某第一组水田地和第二组交界线;承租年限三十年;青苗补偿后,每年的承包金及村委会管理费每亩5元应于该年度12月31日前一起缴付;镇政府每亩每年收取5元管理费;在承租期间,和绿公司有权对承租地进行抵押贷款。原三亚市X镇人民政府作为监证单位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前,和绿公司已向海罗某委会预交了承包金8000元,签订合同当天,和绿公司又交纳承包押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和绿公司与海罗某委会、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对承租四至范围内土地各农户的桉树进行清点。2000年6月28日,和绿公司向24户农户包括罗某辉、罗某宁在内发放了84.7亩青苗赔偿款23155元。2002年2月28日,和绿公司与海罗某委会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调整为从2002年3月26日到2032年12月30日;承包金为每年每亩30元调整为每年每亩50元;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于同日在该协议上签署"同意"。诉讼中,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对该补充协议无异议,同意按约定履行。2002年3月6日,和绿公司又与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签订一份《荒山坡地承租补充合同》,约定:和绿公司承租的荒山坡地经实地丈量面积280亩(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承租期限从2000年3月26日至2032年12月30日;土地承包金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经村民和和绿公司签字同意后生效。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共有71户村民签名同意该补充合同。2000年期间,海罗某第一组有43户、第五组有32户、第六组有32户。和绿公司在进行青苗赔偿后,从2001年开始种植芒果,后改种龙眼,种植约80亩。和绿公司从2000年3月27日起到2004年6月29日止,向海罗某委会、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支付承包金共计31570元、赞助款9000元、车费1100元,向原荔枝沟镇人民政府支付管理费2000元。另查明,1993年5月3日,罗某辉、罗某宁、谭某己作为乙方与原三亚市X镇海罗某理区即现海罗某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坡奋岭合同书》,约定罗某辉、罗某宁、谭某己承包位于海罗某山岭的东南50度以下岭山脚下100亩(以丈量为准)植树造林,承包年限从1993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1日止为20年。合同签订后,罗某辉、罗某宁、谭某己三人即分开,以各自开发种植归各自所有方式进行经营。谭某己开发种植桉树20亩,罗某辉、罗某宁各自也开发种植若干亩桉树。在和绿公司承包后,罗某辉、罗某宁领取了桉树赔偿款,退出了其各自承包地。谭某己不同意退出承包,不接受和绿公司对其桉树赔偿。2004年2月6日,谭某甲受谭某己委托,在谭某己承包地内部分改种芒果苗。和绿公司和海罗某委会知道后,认为谭某甲侵权,要求停止。同年3月1日,谭某甲种的芒果苗被人拔掉。3月3日,谭某甲经谭某己的同意和委托,在承包地上建房屋。3月15日,房屋被人拆掉,3月16日重建,3月24日又被人拆掉。并且谭某己、谭某甲的伯父谭某钦在承包地看守期间被人打伤。事情发生后,谭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派出所调查,没有结果。2004年4月16日,海罗某委会向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处理谭某乙非法占地建私房的报告》。同年5月12日,经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调解无效,作出了《关于陈某某、谭某甲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另查明,2005年12月9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和绿公司承租地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在和绿公司承租地的四至范围内,包括第三人谭某己承包地20亩。谭某己在承包地上建有一间二层房屋,有桉树和芒果苗。

原审法院认为,和绿公司与海罗某委会、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之间签订的《荒山坡地承租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荒山坡地承租补充合同》,海罗某委会、海罗某第一组、第五组、第六组对该三份合同的签订均予认可并同意按其约定履行,事后经过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经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因此该三份合同除《荒山坡地承租合同书》第七条关于和绿公司有权对承包地进行抵押贷款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该合同约定和绿公司承包地的四至和面积包括谭某己承包地和其他农户的承包地、其他村X组的土地以及墓地在内,显然和绿公司的承包地有部分属重复发包,该合同约定的和绿公司承包地的四至和面积也应认定为无效,此外其他约定条款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谭某甲、谭某己主张上述三份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罗某辉、罗某宁、谭某己三人作为一方与海罗某委会签订《承包坡奋岭合同书》,但签订合同后,该三人即分开以各自开发植树归各自所有的方式各自进行管理经营,至今已十余年,海罗某委会的村民从未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罗某辉、罗某宁已领取了和绿公司对其桉树的赔偿款,并退出了其各自开发种植的承包地,而谭某己不同意退出承包,海罗某委会也尚未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坡奋岭合同书》,因此该合同对海罗某委会和谭某己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谭某己开发的20亩承包地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和绿公司取得了除谭某己和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以及不属和绿公司承包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谭某甲是受谭某己的委托在谭某己承包地内种植芒果树和建房,没有侵占和绿公司的承包地。和绿公司主张谭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承包地的侵权,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确认;和绿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谭某乙侵占了其承包地,故对谭某乙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和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和绿公司负担。

上诉人和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罗某辉、罗某宁、谭某己与海罗某委会签订的《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有效,从而认为我公司承包承包合同范围中本案所涉20亩土地属谭某己承包地,系重复发包,这是错误的。一、《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是虚假的,理由是:其一、谭某己从未向村委会申报过,证明根本不存在承包土地的事实。其二、被上诉人对我方的抗辩理由,一开始一直是主张讼争地是其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使用种树的林地,但在第二份上诉状中,才突然改变抗辩理由,称该地是谭某己承包地,上诉人前后矛盾的说法,进一步说明《承包坡奋岭合同书》的虚假性。其三、1993年该合同签订时,罗某宁只是一个几岁的小孩,该合同上罗某宁的签名肯定是假的,这也进一步说明该合同是假的。二、即便《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是真实的,由于其所涉20亩土地属于海罗某第一组所有,海罗某委会无权发包,该合同无效。因此,原判认定我公司承包合同部分无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谭某甲辩称:一、《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是真实的,和绿公司认为是虚假的,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仅凭主观臆断。理由有:1、该合同书是真实的,在一审庭审时,海罗某委会做出承认,谭某己也承认并出示合同书原件。2、谭某己从未接到任何要求申报合同的通知,其也没有法定义务向上诉人或海罗某委会申报。3、我提出我父亲在1980年开始耕作承包地,与1993年谭某己正式签订承包该地合同书,并没有矛盾。二、和绿公司称海罗某委会无权将20亩土地发包,并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谭某己承包合同无效。该主张有悖历史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当时海罗某区实际管理荒山荒坡,我们响应国务院关于植树造林的号召,与该管区签订合同植树造林,这是客观事实。另外,和绿公司无视农村现实,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错误的,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谭某己承包土地事实发生在1993年,而该法是2003年才开始施行。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谭某乙辩称:我与和绿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和绿公司起诉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侵权纠纷,而本案讼争的土地系谭某己承包经营,使谭某己委托谭某甲经营和管理该地,我虽然与谭某己、谭某甲是兄弟关系,但我没有参与经营。和绿公司因与他们发生纠纷,状告我于法无据。由此可见,和绿公司对我的起诉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海罗某委会未作陈某。

原审第三人第一组口头述称:当时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是海罗某委会罗某某签订的,合同有相关规定不能进场。

原审第三人第五组口头述称:上诉人的合同我没见过,当时我不是组长。

原审第三人第六组口头述称:我组与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

原审第三人谭某己述称:同意谭某甲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谭某己的《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是否真实、有效。和绿公司主张该合同是虚假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和绿公司认为在其签订承租合同之前,海罗某委会通知农户申报登记承包土地情况,但谭某乙未申报,据此可断定不存在《承包坡奋岭合同书》。经二审庭审询问海罗某委会,其明确回答未通知村民申报登记承包土地。和绿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海罗某委会通知村民申报。而且,即便是海罗某委会通知申报而谭某乙没有申报,也不能由此推出谭某己的合同书必然是虚假的结论。其次,和绿公司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谭某甲、谭某乙和谭某己的抗辩理由开始是主张其父亲从八十年代就一直使用该土地,后来才说该地是谭某己承包,前后矛盾。经审查,谭某甲、谭某乙和谭某己在原审初审答辩时确实从未提到谭某己的《承包坡奋岭合同书》,但提交证据时已将该合同书提交给法院,而且,其父从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讼争土地与谭某己自1993年开始承包土地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再次,和绿公司认为,在《承包坡奋岭合同书》中,当事人罗某宁当时尚未成年,却在该合同上签字,足以说明合同属于虚假合同。对此,作为该合同发包方代表的罗某雄,已在一审当庭作证证明是其代儿子罗某宁签字,故不能由此否定谭某己合同的真实性。至于《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于2003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不能适用该法律认定《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无效。谭某己承包讼争地之后,不论是海罗某委会,还是海罗某第一组,或者是海罗某委会的村民,从未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承包坡奋岭合同书》有效并无不妥。综上,《承包坡奋岭合同书》真实有效,受谭某己委托,谭某甲对讼争土地进行经营有合法依据,和绿公司认为谭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谭某乙,和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谭某乙参与对讼争土地的经营管理,其对谭某乙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和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和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陈某荣

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蓝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