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刑终字第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三亚泰和旅游交通发展公司职员,现住(略),居民身份证编号430524197408300016。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原审判决笔误为王美彦),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三亚市南新农场商贸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南新农场场部新中路4号411房,居民身份证编号460200194712243129,系被害人王锡江之妻。

委托代理人谢某杰,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雄,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某甲,又名苏某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司机。200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05年8月25日和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和(2005)城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苏某甲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听取代理人意见,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2月14日23时许,苏某甲酒后驾驶琼B·09161金杯旅行车从三亚市明日酒店方向经凤凰路往羊栏方向行使,途经美丽之冠路口时,与从下洋田方向转向明日酒店的谢某驾驶的桂J·16530三菱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三菱小车乘车人员洪莉受伤。苏某甲停车看看后又继续开车,途经凤凰路X路段时,先追尾碰撞到同向由张国友驾驶,乘坐着赵英娇、海亮两人的女式摩托车,再追尾碰撞到王锡江驾驶的琼B·30930雅马哈125型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赵英娇当场死亡,海亮、王锡江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国友受伤。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事故的第一过程中苏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国友负次要责任,乘车的赵英娇、海亮不负责任;在事故的第二个过程中,苏某甲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的经济损失有:王锡江的死亡赔偿费147200元(7360元×20年)、医疗费57244.47元、护理费336.42元(18.69元×9天×2人),丧葬费为650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13000元÷2),共计为211280.89元人民币。事故肇事车辆系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罗某某名下,罗某某系该车辆的合法车主。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苏某甲、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经济损失211280.89元,即死亡赔偿费147200元,医疗费57244.47元、护理费336.42元、丧葬费6500元。并互相承担上述赔偿的连带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上诉提出:事故发生时警察从苏某甲扣押的归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卡、还款凭单、交纳保险费的票据以及苏某甲的供述证实实际车主是苏某甲,上诉人只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上诉人是在苏某甲没有海南户口,无法在海南办理车辆入户的情况下,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并协助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及车辆入户手续的,该车辆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均归苏某甲,还贷亦由其负责,不能认定上诉人是车辆的实际车主。苏某甲始终承认自己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上诉人也已提供了书证及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上诉人没有参与该车辆的任何利润分成,与苏某甲之间亦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参与车辆的管理使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与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答辩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该车的信息查询,均证实该车辆为上诉人所有,车辆管理部门是在车辆所有人即上诉人申请后查明才登记的,应以登记的所有人为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的大部分以及上诉人主动为该车办理自己的行驶证的行为也证明车主就是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购车单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证人苏某乙、谢某某的证言不一致,《汽车租赁合同》没有提供原件,均不具备证明力。由于上诉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其雇佣他人驾驶该车辆从事营运业务,享有对该车辆的收益权,应对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苏某甲是上诉人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苏某甲陈述称:上诉人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只是以他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买车,当时谢某某也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银行贷款的手续也主要是谢某某去办理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苏某甲于2005年2月14日23时许酒后驾车,在三亚市X路X路段先后碰撞到张国友驾驶的摩托车和王锡江驾驶摩托车,造成乘车人赵英娇当场死亡,海亮、王锡江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经济损失共计211280.89元,即死亡赔偿费147200元,医疗费57244.47元、护理费336.42元、丧葬费6500元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5)第008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苏某甲负有造成王锡江被撞的全部事故责任。

2、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车辆查询信息(1份),证实:肇事车辆登记在罗某某名下。

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王锡江户籍证明(1份),证实:王锡江为非农业人口。

4、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王锡江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住院治疗费单据、死亡证明(各1份),证实:王锡江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5、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三亚市统计局2005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2004年三亚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确实充分,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酒后驾驶,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原审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五年是恰当的,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原审被告人苏某甲,苏某甲是造成王锡江死亡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然以上诉人罗某某名义办理登记,但上诉人罗某某与王锡江死亡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到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取得了经济利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苏某甲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主张上诉人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诉求应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苏某甲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死亡赔偿金147200元、护理费336.42元、医疗费57244.47元、丧葬费6500元,合计211280.89元,限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美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万祥

审判员陈永华

审判员李祎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