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某,女,24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三亚天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30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麦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麦某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因离婚给予上诉人生活困难帮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宇由陈某乙抚养,抚养费由陈某乙负担。
三、陈某乙补偿麦某某5000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3000元,30日内支付2000元。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麦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陈某明
审判员曾人孝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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