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桂某某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桂某某2000年因购买货船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0年农历7月初将人民币74,000元借给两被告,双方协议该借款月计息2.5%。两被告称货船开航营运仅需三、四航次即可还清原告该借款。但在货船投入营运后的二、三年内,两被告并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于2004年分别还本付息64,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0,000元,月计息1%,共计利息6,000元。而后,两被告于2004年12月26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600元,并称农历2004年农历年底就可还清。然而,到期后,被告违反约定分文未还。原告只得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0,600元、利息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46,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桂某某于2006年农历4月初5(公历2006年5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一)2000年以来张某某、桂某某所欠王某某的借款,经双方结算后,尚欠人民币46,600元,该款项不再计息;(二)张某某、桂某某分四期还清该款项,时间分别为:2006年农历4月份还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农历5月份还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农历8月份还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农历10月份还现金人民币16,600元。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张某某、桂某某已于2006年5月2日履行了第一期还款计划,向王某某归还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也已向两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条。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24元,因原告自愿承担,故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旭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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