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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屯昌县乌坡卫生院追索抚恤金纠纷案

时间:2006-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40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屯昌县乌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日弟,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追索抚恤金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06)屯民初字第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原告提出给付某恤金所依据的人薪发(1994)48号部门规章和琼人劳薪(1994)39号地方规章以及屯人劳保(2006)12号文件证明的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追索抚恤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依据人薪发(1994)48号部门规章和琼人劳薪(1994)39号地方规章以及屯人劳保(2006)12号文件应享有的权益,应通过申诉的方式解决,即向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屯昌县卫生局申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48元,合计人民币298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宣判后,原告吕某某提起上诉称:1、依法撤销原判;2、严肃处理乌坡镇卫生院符国仁同志,有令无行有禁不止,自以为是卫生院院长权力了不起,进行欺生瞒死;3、坚决制止,有权自立为王,种种借口推诿,地方有关文件批准盖章当儿戏。禁止"官不怕大只怕管"歪理;4、由符国仁,乌坡卫生院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乌坡卫生院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2、被答辩人提出以屯人劳保(2006)12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付某恤金,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3、上诉状仅将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符国仁作为唯一的被上诉人,其主体是不适合的。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屯昌县乌坡卫生院与退休干部陈平之间属于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上诉人吕某某以乌坡卫生院不发给抚恤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纠纷应属于内部管理的问题。故本案追索抚恤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吕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陈旭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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